番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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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婚初夫妻感情很好,后孟宥开始怀疑邱穆青在婚内与多名异X有不正当关系而引发夫妻矛盾,但其并无可靠的事实依据。故孟宥请求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认定其与邱穆青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支持其诉讼请求。依照《XXXXXX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不准予原告孟宥与被告邱穆青离婚。 二审中,上诉人孟宥提交新证据:1.A市鎏金花园一期4栋1单元2401号房购房合同、房产证及银行流水单,证明目的:该房产系邱穆青婚后购入,属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予以认可。2.A市鎏金花园一期4栋1单元电梯、24楼走道物业监控录像,证明目的:邱穆青在婚内与多名异X有不正当关系,本院认为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可。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孟宥与邱穆青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是否正确。本案庭审中,上诉人孟宥与被上诉人邱穆青皆认定自2022年10月起双方已分居五年,且在2026年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而双方至今仍未能化解夫妻矛盾,已无和好可能,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且根据《XXXXXX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婚生子邱闻自2022年以来一直跟随且倾向于跟随上诉人孟宥生活,故仍应由孟宥抚养为宜,由邱穆青支付相应抚养费。参考被上诉人的经济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