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章:科举革新的漏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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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民间借贷乃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因其存在一定的危害性,故而历朝皆对民间借贷在立法上予以管制。” “你仔细说说。” 朱高煦面露肃容道。 他早就打算对民间借贷出手,如今正好借适龄孩童入学过少一事对那些恶意放贷的人发难。 当然,最好能趁机促使朝廷立法,并且新置一个衙门管辖此事,最差也要说动朱棣命令现有的相关机构对民间借贷进行专管。 所谓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 朱高煦若要对民间借贷做深入的了解,大明朝历史上的理财名臣夏原吉便是他最好的人选。 “禀殿下,历朝皆从三个方面,对民间借贷进行管制。” “其一,乃是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之上限。” “前汉景帝末期,朝廷为了限制过高的放债利息,规定放债最高利息不得超过两成(即20%),并对放债所得利息征收贳(音同世)贷税,税率为五十取三(即6%)。此外,对于那些利息过高或逃避交税者,不分官民,予以处罚。” “唐开元十六年,玄宗皇帝下诏规定‘天下负举只宜四分取利,官本五分收利’。宋承唐律,以月息四分为最高利率限制。本朝太祖皇帝在《大诰》中云:‘今后放债,利息不得过三分。’” “其二,乃是限制利息总额。” “自北魏时起,朝廷就命令禁止‘取息过本’。至宋元时,律法皆有‘积日虽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