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八章:京营退役官兵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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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军满十二年的; 二,从军期间获得军功的; 三,因战致残,导致无法继续上阵杀敌的; 四,本就是烈士子nV出身的。 符合安排差事条件的退役官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谋营生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退役军休局和五军都督府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地方衙门安排差事退役官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条,归属皇家或朝廷直管的惠民衙门,在接收安排退役官兵当差时,由退役军休局下达公文。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衙门,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差事条件的退役官兵人数和本地惠民衙门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官兵差事的公文,并依朝廷律令张贴告示,公之於众,不得隐瞒。 对安排退役官兵差事任务较重的州县,可以由上级省府在本辖区统筹安排。 第五条,安置地衙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律令,对符合安排差事条件的退役官兵进行安置,保障其按时当差。 第六条,朝廷各部衙门、地方衙门、惠民衙门在招收聘用幕僚、小吏、差役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聘用退役官兵。 第七条,安置地衙门应当在接收退役官兵的六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官兵差事的任务。 退役官兵待安排差事期间,安置地衙门应当按照每人每月二块银圆的标准,按月发给补助费。 第八条,对安排差事的残疾退役官兵,所在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