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三章:於某岂敢悖逆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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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方孝孺话锋一转,面sE凝重道:“所谓聘为妻,奔为妾,因各种各样之缘由,不少nV子委身为妾,其中家贫卖身者居多。俗语就有‘宁与穷人补破衣,不与富人做偏妻’。由於妻、妾的地位不同,故而存在着嫡庶之别。” “上之达官显贵,下至富商中农,嫡庶之别最容易造成家宅不宁,往往出现嫡庶争宠,互相残害之惨剧。” “子之於父或以避嫌疑而不便言,或因g忌讳而不敢陈述,父子之间浸以疏阔,恩薄怨萌,天l何有?以至於某些门户之中,自昼而晚,只听见诟谇、打骂、啼哭、怨叹之声!” 他言至此处,斟酌着言辞道:“故而,以老夫之见,完善纳妾之制,可从以下两点着手。” 於彦昭等人闻言,立即抖擞JiNg神,做倾听状。 “其一,在事权与身位方面,明确妻妾、嫡庶之别,尽量减少宠妾灭妻、以庶夺嫡的家庭惨剧。例如,规定妾室地位略低於妻,不等同於奴婢。” “其二,在年龄方面,禁止年老T弱者再纳妾,避免老夫少妻造成的无穷隐患。” “老夫认为,可暂定‘男子六十五岁以上,禁止纳妾’,否则以违抗天子诏令论处。” 方孝孺特地解释道:“依本朝制度,男子十六岁成丁,至於成婚年纪则是延续了宋代‘男子十六岁,nV子十四岁’的规定。” “永乐十年,太上皇下诏更改结婚年龄,规定男不得早於十七周岁,nV不得早於十五周岁。而汉代规定nV子成婚年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