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6章 工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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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8十。’ “这种规定,理由冠冕堂皇。《大清律例》上专门有解释,说是‘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私财,礼也。居丧则兄弟犹侍乎亲也,若遂别立户籍,分异财产,均为不孝,故有杖1百、8十之罪。仍令合籍共财’。 “有此规定在,民间的财产都聚合在家庭,乃至家族手中。有志之士若想兴办工商业,必须得是1家之主。若非1家之主,谁敢背上不孝的骂名,谁敢承担‘违逆父命、分异财产’的罪名? “由是观之,不废《大清律例》,何以发展工商?” 废除《大清律例》?这个问题,肃顺连想都不敢想。他1向独断专行,对郭嵩焘却相当尊重,委婉地说道: “筠仙,《大清律例》乃治国之本。高宗当年对律例非常重视,召集大量臣工,对前朝律文及成例重新编定,形成《钦定大清律例》,并诏令‘刊布中外,永远遵行’。 “既有高宗的训令,皇上哪敢轻言废除《大清律例》?只有想办法修修补补罢了!” 郭嵩焘听罢,不由得暗自神伤。 肃顺倒不由得想起曾国藩写给他的信,说郭嵩焘“芬芳悱恻,然著述之才,非繁钜之才也”。 曾国藩的意思是,郭嵩焘为人有大才,